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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灯具通用技术条件的探讨
来源:中国安全天地网     日期:2008/10/24 14:59:11
 

   摘要:本文阐述了消防应急灯具通用技术条件、实施中的指导原则以及公安部行业标准GA54-93《消防应急灯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行标》)和即将推行的国家标准的异同、增补、修订等内容,并对贯彻实施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消防应急灯 技术条件 标准

  1、导言

  自1993年颁发实施公安部行业标准GA54-93《消防应急灯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行标》)以来,消防应急灯具行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产品由单一、无续、小作坊、低质量向着多样、有续、规模化和高质量发展。毫无疑问《行标》对促进我国消防应急灯具的产品标准化、行业规范化、效益规模化,结束各地为政的局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与之相关的设计开发、安装施工、消防监督等方面提供了有利的依据,在消防界乃至社会上赢得了广泛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年多的实践证明,《行标》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并切实可行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新要求和新问题急须解决,突出表现在:一是消防应急灯领域在近几年中不断推出一些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产品,并已在工程中逐渐推广应用,对此,需要《行标》对有关技术问题作出新的规定;二是在原《行标》的执行过程中,一些设计、施工、用户、消防监督部门等方面反映较普遍的实际问题,需要《行标》做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三是为了使《行标》与国际接轨,需要对原《行标》的某些章节、条款内容、编排格式以及文字表述等作出必要的调整与修改。

  为了适应发展的形势与现实工作的需要,经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批准立项,1997年由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等单位,会同深圳元亨电子资讯有限公司、深圳恒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照明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万友企业集团、上海海宝星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及山东淄博迪生电源有限公司6家专业配套厂商共同对现行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升级验证工作。

  在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GA54一93即原《行标》实施以来的应用经验,吸收了这一方面的有效的科研成果及产品模式,参考了国外同类产品的有关标准及规范,并广泛地征求生产厂家、设计部门、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及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先后完成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完成了国家标准报审编制任务。

  2、指导原则

  《标准》的编制是在原GA54一93《行标》的基础上修订拓展而成,总的指导原则是从消防科学技术发展和现实需要出发,积极慎重地吸收有关新产品、新技术和实际工作中需要补充的新内容,对已经实践证明是合理可行的内容予以保留,对一些不太适合现实情况的条款,体例格式及文字表述方式作必要的调整及修改,注重与国际标准接轨及与原《行标》的承接性,并注意到《行标》所涉及的内容有利于今后编制消防应急灯具的设计规范、验收规范、管理使用规范的相互配合。

  3、增补内容

  根据上述指导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本次《标准》编制内容与原GA54一93《标准》有下列凡个方面的修正及增补:

  <1>在“术语”及“分类”中明确消防应急照明灯涵盖了消防疏散照明及消防工作照明;把消防应急标志灯内容扩展到楼层、避难层指示;在分类中增加了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类型这一复合型灯。

  <2>增加了子母电源型、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条款。

  <3>增加了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具体条款

  <4>增加了标志灯表面标志信息的颜色、亮度级别及亮度比等有关条款

  <5>增加了高危区域消防应急灯具应急转换时间相关条款

  <6>将应急灯工作时间提高到最低45mm的要求及明确标 称时间档次

  <7>修正了关于消防应急灯具的状态指示及增加了相应条款

  <8>增加了语音提示型、闪亮型、逐次闪亮型标志灯的相关条款

  <9>修正有关过充保护、过放保护相关条款

  <10>增加了异常电路状态保护相关条款

  <11>增加了应急转入、应急复位相关条款

  <12>修正了消防应急灯具所使用的电池类别

  <13>增加了应消防应急灯具元器部件材料、工艺性处理方面的相关条款

  <14>增加了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在应急状态时不得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的条款

  4、问题探讨

  4.1新《标准》术语中,明确地表达了“消防应急照明灯”的概念为:包括疏散照明灯及消防工作照明灯;标志灯中除保留原内涵外,增加了楼层、避难层指示灯,分类中增加了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这一复合形式,内涵的扩展是为了今后工程设计中理我加明确消防应急灯使用场合及特点,便于今后设计规范的制定;增加复合型式应急灯具,是因实际产品中已具有该种型式,但是以住实践中部分工程设计、施工、使用人员对此未有足够认识,实际上标志灯强调为表面亮度显示,对疏散照并不作要求。例如电致发光屏类应急标志灯仅能符合标志灯要求但并无足够亮度产生;即使用采用荧光灯类应急标志灯,如转换亮度低,亦仅能做为标志灯使用。只有既符合标志灯表面亮度要求,又具有足够的转换光通,并能在结构上使地面产生一定照度的标志灯才能符合消防标志显示及疏散照明的作用,否则应另行装设疏散照明灯。

  4.2关于子母电源型、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型、语言提示型、闪亮型及逐次闪亮型消防应急灯具,均为原《标准》中没有或只是简单提及,但实际产品应用中已存在,增加及补充这部分内容是十分必要的。

  4.3关于标志灯表面标志住处的颜色、亮度级别及亮度比等有关条款,原《标准》中仅提到最高、最低亮度要求及最高、最低亮度比例,新标准中充分考虑了我国目前较为流行的电致发光应急标志灯均为这类特型,并参考国际最新标准版本,规定了标志信息的颜色组成,给定额中不同型式的标志灯表面亮度最低及最高限定以及本身的亮度差;给定了不同颜色交界相邻点的亮度比。这些规定均为保证标志灯在应用中不因亮度过高和相邻反差太大导致眩光产生;避免同种颜色相邻颜色之间亮度比太大或大小而出现含糊不清,影响视觉。

  4.4增加高危区域用消防应急灯,并确定其应急转换时间为0.25S,是基于实际应用中有些场合,例如高速运转的机床、商场中自动扶梯,在正常照明切除后,极易出现危险状态。这些场合应急转换时间从5S缩短为0.25S,是符合实际情况需要的,同时亦与IEC有关标准相吻合。高危场所用消防应急灯亦给工程设计人员在设计类似场合的应急照明时提供必要的产品标准依据。

  4.5关于消防应急灯具应急最低工作时间从以前30min标准提高到45min,并增加分档标称工作时间,最低工作时间提高到45min,是综合考虑我国高层建筑逐渐增多,30min应急工作时间余地不够;同时亦考虑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电老化导致应急工作时间逐渐下降,提高到45min可留下余地;增加分挡不同标称应急工作时间,是为了便于今后设计规范的制定。显然,类似医院、超高层建筑中不便于疏散场合、45min疏散时间可能不够,因此可在设计中定为90min或更长的应急工作时间,以满足实际需要。

  4.6关于各种状态指示灯,新《标准》中将原:”等候状态”修正为“主电状态”,其理由是“等候状态”易产生一些误解,在实际情况中,如应急灯即使未完全充足电,也可以是说已处于“不完全的等候状态”,主电中断时亦可应急,只不过应急工作时间未达到标准要求而已;而且,采用:“等候状态”,实际上与充电指示的实际意义雷同。因此,新标准中将其修正为“主电状态”。

  同时将“主电状态”定为绿色,“充电状态”定为红色,故障状态定为黄色,是考虑与其他消防设备的标准及参考国际上有关标准而确定。新《标准》中已明确指出了“故障状态”内涵

  4.7关于异常电路状态保护条款,是参考国际上有关同类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异常电路状态保护是指非正常工作条件下,例如未装光源,或使用过度老化失效光源等等,在主电及应急状态下,可能损坏或产生不安全因素。

  4.8关于荧光应急灯在应急状态时不得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是考虑到启辉器的接入导致应急转换时间的不可靠性,或导致启动失效。

  5、几点建议

  新的《标准》从篇幅及内容上均比原GA54-93标准更加丰富和充实,将对我国消防应急照明产品质量的提高、适应当前技术发展和消防实际工作的需要起到更好的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在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参考:

  5.1消防应急灯作为消防产品体系中的一个重分支,量大面广,为了更好贯彻实施《标准》,除在生产企业中贯标落实后,宜同步在全国设计院、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广泛宣传,最好是采用强制性宣传方式,尽量做到有关人员应知应会,方可达到大众监督落实的良好局面。

  5.2 宜尽早计划制订起配套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规范》及《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利于《标准》的进一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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