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质量评价标准之记载内容公开适度
记载内容公开适度标准,考察的是技术成果和实际生产过程的结合程度。具体的考察对象主要是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具体实施方式和发明内容几部分。
首先,需要判断申请文件的记载内容是否足以充分公开发明人的发明创造,也就是说,判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申请文件的记载内容,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否能够实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效果。为此,申请文件的加工者需要对实际生产过程、专利法规以及审查实践有一定了解,从而保证记载内容能够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例如,当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时,说明书中应该公开化学产品的确认、制备以及用途,三者缺一不可;再如,每一个最小层面的技术特征都应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的。
其次,需要判断是否对技术秘密作了适当保留和处理。申请文件的加工者需要对实际生产过程有一定了解,从而在满足充分公开要求的基础上,将发明创造区分为宜于公开的技术内容和不宜公开的技术内容,将宜于公开的技术申请专利,将不宜公开的技术以技术秘密的方式保留,用专利申请加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
再次,还需要判断是否为竞争对手留下了部署专利申请的空档。例如,对于某些于申请人意义不大、从而没有部署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来说,是否在说明书中进行了足够揭示,以防止竞争对手就这些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权,避免由此带来的隐患。
五.质量评价标准之技术方案布局到位
技术方案布局到位标准,考察的是技术成果法律化转换的质量。具体的考察对象主要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具体实施方式和发明内容部分等。
众所周知,专利申请文件不同于单纯的技术文档、论文或项目可行性报告、产品说明书,它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在清楚、完整、充分公开发明人发明创造的基础上,需要明确申请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限定适当的专利保护范围。
为此,首先需要判断技术主题的部署是否周严。具体地说,需要从产业链和商业运作的角度,判断技术主题是否涵盖了产业链各环节的实际商业运作,从而有效地限制住竞争对手,甚至下游客户和上游供应商。例如,针对发明人提出的设备发明创造,是否将该设备组成的系统或者构成该设备的元器件列入保护主题。再如,技术主题的选择是否便于在以后找到确定的涉嫌侵权者,这一点需要结合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规定进行判断。具体来说,对于产品类发明创造,应该选择那些技术方案的实施者比较明确的主题,即权利要求限定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使用者和进口者应该是明确的,而且该产品的制造行为可以由单一侵权者完成,而不至于涉及多个主体的配合,这有利于降低寻找侵权证据的难度。与此类似,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和进口等行为也应尽量由各自对应的单一侵权者完成。
其次,需要判断技术问题是否把握准确。具体来说就是,在能够获取的所有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是否经过技术特征的划分和准确比对,确定了最接近于现有技术和发明创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为技术方案的提炼提供合理依据。此外,还需要判断是否对技术问题进行了分层和分类,以便增强所部署的技术方案的层次感。
再次,需要判断技术特征的组合是否合理。具体地说,判断确定的技术问题时,是否将技术特征分类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在独立的权利要求中记载必要技术特征,并根据申请目的将非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合理组合,形成层次分明、引用合理的从属权利要求结构。
此外,需要判断权利要求的部署是否具有适度的纵深。具体地说,就是针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和权利稳定与否之间的矛盾,在多个变化且相互关联的要素间找到平衡点,随后通过权利要求布局的纵深来容纳平衡点的变化。换句话说,就是希望形成一个专利保护范围由大到小的金字塔结构,以及一个权利稳定性由小到大的倒金字塔结构,并使二者对应起来。
六.质量评价标准之文件缺陷降至最低
文件缺陷降至最低标准,考察的是申请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律法规的缺陷。具体的考察对象是整个专利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等。
一般来说,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创造表述精确、记载内容公开适度、技术方案布局到位,那么该申请文件中不会存在比较明显的实质性缺陷;但是从反面进一步考察文件缺陷也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使专利申请文件能够顺利应对审批、无效等程序,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需要尽量避免一些常见的撰写缺陷,例如,使用非国家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或缩写,使用自创术语或不规范术语、不清楚的措辞等形式缺陷,或者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技术方案前后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等实质缺陷。
七.小结
实践证明,在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时,采用上述评价标准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申请文件的质量,从而保证专利申请文件准备阶段的质量,进而保证获取的专利资源具有较高质量。
而且,采用上述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单纯依赖事后评价而产生的消极现象。所谓事后评价,是指一些专利工作人员认为,申请文件的质量只有经过无效或者侵权诉讼后才能进行评估,在撰写时进行评估的实际意义不大。这种事后评价的观点过于消极且滞后,不利于申请人达倒专利申请目的。
上面讨论了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评价标准,至于如何具体判断专利申请文件是否达到了上述评价标准,还需要其他解决思路的配合,例如面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各个部分,应该从何种角度进行评价,以何种具体准则进行判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