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行业动态   标准公告   工作平台   组织机构   标准计划   信息查询   专题栏目   文章精选   标准书市   相关产品   会议直播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购买标准资料
咨询服务

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 -> 企业标准化 -> 正文

战略性贸易摩擦与贸易壁垒监控预警机制的建设
来源: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     日期:2005/4/20 14:13:21
 

    一、一般性贸易摩擦与战略性贸易摩擦

    入世三年来,根据入世承诺,中国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调整了贸易制度,同时与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各自履行削减关税、取消非关税贸易壁垒及给予最惠国贸易待遇的承诺,推动了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和货物贸易的高速增长。据统计,2002、2003和2004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合同金额增长率分别为19.2%、39.03%和34.19%;中国进出口总额增长率分别为21.5%、39.9%和35.7%,其中,出口总额增长率分别为22.3%、34.6%和35.4%。 进出口总额从2001年的5096.5亿美元增加到2004年的1.2万亿美元,短短3年中翻了一番,进出口规模跃居世界第三位。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世界经济却连续缓慢增长。据统计,世界经济增长率,2000年为4.7%,2001年为2.3%,2002年为3.0%,2003年为1.2%;处于持续低迷状态;同样全球货物贸易增长也徘徊不前,据统计,全球货物贸易增长率,2000年为12.5%,2001年为-1.0%,2002年为2.5%,2003年为4.5%,均大大低于上世纪90年代平均6.7%的水平。在这样的世界经济背景下,世贸组织各成员方,特别是各主要发达成员方把自身的经济困难,归咎于中国经济和贸易的高速增长应是在预料之中。

    中国入世后,世贸组织各成员方、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方已不可能通过歧视性的双边贸易安排来限制中国的出口,故越来越频繁地使用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作为贸易保护手段。据统计,中国入世三年来,世贸组织各成员方针对原产于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达158起。

    入世三年来,从整体看,中国与世贸组织各成员方、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摩擦尚属于一般性贸易摩擦的范围,其标志是,解决贸易摩擦的手段和方式基本上被限制在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的范围之内。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入世的后过渡期,中国与世贸组织各成员方、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摩擦,有可能在性质发生重大变化。从世界贸易发展的进程看,当一个发展中的贸易大国崛起的时候,与传统的发达贸易大国间的贸易摩擦往往难以避免。这种贸易摩擦是一种战略性的贸易摩擦,具有以下3个特征:

    一是结构性。战略性贸易摩擦往往起因于新兴贸易大国与传统贸易大国之间存在的巨大贸易不平衡。这种贸易不平衡是结构性的,很难通过以单个产品为对象的贸易救济措施来缓解,而需要通过双方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体制的调整来解决。

    二是长期性。由于贸易不平衡是结构性的,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体制的调整又需要很长的时间,因此,战略性贸易摩擦往往是长期的。在长期的贸易摩擦过程中,受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这种战略性贸易摩擦又呈现出随机博弈的特征。

    三是全局性。在经济全球化和生产国际化条件下,新兴贸易大国与传统贸易大国之间的战略性贸易摩擦会对其它贸易国家产生一系列的波及影响,因此,这种战略性贸易摩擦又呈现出全球贸易利益格局极为复杂的特征。

    入世三年,中国已迅速崛起为一个贸易大国,同时考虑到中国与世贸组织各成员方、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方之间存在着经济制度上的本质差异,因此,在入世后过渡期,中国与世贸组织各成员方、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摩擦,很可能从一般性贸易摩擦转化为战略性贸易摩擦,且这种战略性贸易摩擦又带有很强的政治性,这就使战略性贸易摩擦更显敏感性。

    战略性贸易摩擦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个贸易大国的出现引起国际分工格局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有可能是一种垂直分工意义上的变化,也可能是一种水平分工意义上的变化。从历史上来看,如果贸易摩擦是在一种垂直分工发生巨大变化这样的情况下面形成的,这种贸易摩擦很可能会转变为一种战略性贸易摩擦;如果贸易摩擦是在水平分工面发生的,那么转化成战略性贸易摩擦的可能性比较小;或者当这种分工由垂直分工向水平分工发展的时候,那么,这种战略性的贸易摩擦也就可能转化为一般性贸易摩擦。

    从世界贸易发展的历史看,当德国成为一个贸易大国的时候,曾经和英国产生战略性贸易摩擦;当美国成为贸易大国的时候,曾经和欧洲传统贸易大国发生战略性贸易摩擦;当日本成为一个贸易大国的时候,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与美国和欧洲发生战略性贸易摩擦。今天,当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崛起的时候,是不是也可能引发战略性贸易摩擦呢?从目前的迹象来看,我认为,这种可能性相当大的。那么,我们应如何来看待贸易摩擦呢?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为代表的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为解决战略性贸易摩擦提供了平台,同时战略性贸易摩擦的解决过程本身也推动了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当然,以往的战略性贸易摩擦都是发生在成熟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之间,而这次中国所面临的战略性贸易摩擦是发生在转型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且影响这种战略性贸易摩擦的国际经济、政治环境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使我们应对战略性贸易摩擦的前景变得更加任重而道远。

    我在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我们今天所讨论的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中国入世时承诺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和一般产品特别保障措施,这些贸易救济措施的本质是解决一般性贸易摩擦安全阀机制,因为,某一贸易救济措施的影响和调整的范围仅针对是单个产品及单个产品所涵盖的行业,难以纠正在宏观层面上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贸易问题。但战略性贸易摩擦往往是通过一系列一般性贸易摩擦表现出来的。在战略性贸易摩擦的条件下,一般性贸易摩擦会表现出强度提高、频度增加、覆盖面宽的特征。妥善解决一般性贸易摩擦实际上是为解决战略性贸易摩擦争取时间和空间,同时,解决战略性贸易摩擦又为解决一般性贸易摩擦提供回旋余地,因此,我们必须十分重视应对一般性贸易摩擦的问题。
   
    二、贸易摩擦的表象特征

    从贸易摩擦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无论进口方采取何种贸易壁垒措施而引发出不同性质的贸易摩擦,其实都是可以发现规律的,也是有迹象可以被提前察觉的,其基本特征就是进口品在数量和平均价格上的波动。当进口品出现“量增价跌”的表象特征时,这就意味着发生贸易摩擦的“领头信号”和“最初症状”已经出现。其后,进口方将会连续获交替使用各种贸易救济措施和非贸易壁垒措施。

    因此,我们必须利用我们拥有的数据资源,牢牢盯住各进口方的海关数据,对数量和平均价格的走势进行实时监控,不仅要监控其在数量和平均价格上的变化,还要观测进口品在进口方市场的份额变化以及该产品在原产地出口方向上的变化。如果我们把监控预警系统作为一个医院的话,那么,对产品在数量和平均价格上的波动的监控,就可以作为“预检”,对发现“症状”的产品及其相关企业和行业发出预警信号。之后,根据进口方采用贸易救济或贸易壁垒措施的惯例,进行“分检”,通报给不同专业部门实施深度监控后决定发出最终预警信号,并会同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因此,我认为,我们对贸易摩擦的监控预警必须牢牢把握“量增价跌”这一表象特征。我想这也是中心自主开发的“反倾销措施监控预警系统”得以生存的根源。
   
    三、贸易救济措施监控预警系统的应用

    入世以来,针对中国出口贸易的高速增长,不少世贸组织成员方采取各类贸易救济措施,以保护其国内产业,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贸易救济措施应诉方。这些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资本密集型出口产品,一旦被进口方裁决具有倾销、损害,并被采取措施后,将对涉案企业与相关产业造成比较严峻的劳动力就业和产业生存压力。

    在借鉴世贸组织成员方在贸易救济措施监控预警方面的实践经验,由上海市政府批准立项,从2001年5月起,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在上海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直接关心下,集中专业人员,建立专门班子,依托信息技术,在尚无可供参考前例的情况下,以中国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中国注册的各类企业、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以“用法学语言解读规则、用经济学语言理解规则、用数学语言体现规则、用计算机语言表达规则”为基本理念,以“时效性、规范性、精确性、科学性、扩展性、自主性、经济性、市场性”为基本原则,以贸易摩擦发生频度高低和力度强弱为基本顺序,用3年时间,首先自主开发完成了“反倾销措施监控预警系统V1.0版”。该系统投入实际运行近两年来,为商务部、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企业提供了相关服务。用户对系统的功能和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在“反倾销措施监控预警系统V1.0版”的基础上,将系统衍生开发为“贸易救济措施?贸易壁垒措施监控预警系统”,监控的地区,由1个单独关税区扩大到20个以上作为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单独关税区;将监控的措施,由反倾销措施扩大到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和过渡期特定产品保障措施、过渡期纺织品保障措施以及其他贸易壁垒措施;将监控的产品,由指定海关税则号的进出口产品扩大到所有海关税则号的进出口产品。

    “反倾销措施监控预警系统V1.0版”,以美国口岸原产于中国的各类进口产品,包括进口纺织品作为监控对象,依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中有关条款以及美国的相关法律与程序,基于中美两国各类权威统计、预测数据和信息,运用数学、统计学和会计学基本原理,自主开发形成了相关的解决方案,并依托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专家网络,向客户提供与监控预警相关的基本产品与服务,衍生产品与服务,个性化定制产品和服务,并具有对产品效果与服务绩效的评估功能。该版本包括原产于中国产品美国口岸进口走势全口径观测、中国产品出口分布结构全口径观测、指定产品美国口岸进口/中国口岸走势观测和指定企业指定产品倾销幅度观测等4个业务工作平台。各观测平台的基本工作流程是,按照客户服务与管理子系统的指令,依托数据、信息和知识三大仓库,编制方案,启动监控,实时采集动态信息。系统依据设定的临界值,智能生成监控通报,或预警通报,经专家咨询与管理平台决策后,通过客户服务与管理平台发出监控报告,或预警报告。

    目前,受国家商务部,上海市和兄弟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系统已对40大类、约700个美国海关10位税则号的中国重点出口产品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提交相关监控预警报告,在根据客户需要提供个性化产品与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了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

    从2003年7月起,系统相继开发了十余种定型产品。其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美国口岸进口走势月度监控报告》、《原产于中国产品美国口岸进口走势月度预警报告》、《原产于中国纺织品美国口岸进口走势月度/季度监控报告》、《原产于中国纺织品美国口岸进口走势月度/季度预警报告》、《指定产品美国口岸进口/中国口岸出口走势观测报告》、《原产于中国涉案产品美国口岸进口走势月度跟踪监控报告》和《美国针对从中国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数据跟踪统计分析报告》等产品,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中国对美国出口产品,包括已涉案产品,在数量和平均价格上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动态变化趋势。《中国产品出口分布结构全口径观测报告》这一产品,比较完整地展现了中国产品,包括已涉案产品,在出口方向结构上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动态变化趋势。《指定企业对美国出口指定产品倾销幅度观测报告》这一产品,严格按照美国有关法律程序中关于“来自非市场经济体产品”倾销幅度计算方法,采用第三方替代价格,模拟测算中国企业对美国出口产品的潜在的倾销幅度。《美国反倾销措施对中国涉案行业和企业影响评估报告》这一产品,通过对已涉案中国出口产品在美方立案调查、初裁和终裁等反倾销措施各个工作阶段前后的进出口贸易情况的实证量化分析,研究美方反倾销措施对中国涉案行业和企业的影响程度,探索引发中美贸易摩擦的原因。系统还通过《贸易救济措施监控预警简报》、《出口产品商情快讯》和《贸易内参》等产品,向社会提供“天气预报”式的贸易救济措施监控服务,并自2005年1月起,与商务部有关司局合作,在商务部网站上按月发布对26类中国出口美国重点纺织品数量和平均价格走势报告。

    为了充分发挥系统的作用,中心已经主动向兄弟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全国性和地方性行业协会与进出口商会以及企业提供服务,开发定制个性化产品,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贸易壁垒监控预警机制的建设

    2004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9条关于“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的规定,已经将建立贸易壁垒措施监控预警机制的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众所周知,中国面临的贸易摩擦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既有因水平劳动分工形成的与世贸组织发展中成员方之间的一般性贸易摩擦,也有因垂直劳动分工形成的与世贸组织发达成员方之间的战略性贸易摩擦。我们所面对的贸易救济方式也出现了由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世贸组织定义的常规贸易救济措施,向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社会责任认证等贸易壁垒措施交错和扩展使用的趋势。入世三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都在根据自身的需要,建立或正在计划各自独立的监控预警系统,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的已经初见成效。以上海为例,除了“反倾销措施监控预警系统”外,正在运行还有“钢铁产业损害预警系统”、“中国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标准查询系统”以“出口退货产品原因查核机制”等。尽管大家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条块原因,分头开发,分头运行,导致重复建设,成本上升。同时,中心在受商务部委托编撰《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5》的过程中,深深体会到在由贸易大国逐步走向贸易强国的进程中,中国所面临的贸易救济方式,不仅仅是常规贸易救济措施,而且更多将会遭遇包括贸易救济措施在内的贸易壁垒措施,这与中国所要面对的战略性贸易摩擦是相一致的。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计划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监控预警系统,并提出以中心所开发的系统为基础平台,通过对出口品的数量和平均价格波动为监控先导,有效地将贸易救济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实施整合监控预警的设想。因此,建立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全国性的、全方位的贸易壁垒措施监控预警的联动机制迫在眉睫。对于现有资源充分利用和整合,为解决可能发生战略性贸易摩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意义十分深远。

    妥善解决贸易摩擦是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妥善解决战略性贸易摩擦更是难上加难的工作。为了有效地避免和减少贸易摩擦,特别是有效避免和减少战略性贸易摩擦,我在这里呼吁,尽早尽快地建立全国性的、全方位的贸易壁垒措施监控预警机制。我们的系统要在商务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全国服务。我们已经在“反倾销措施监控预警系统V1.0版”的基础上,基本完成了“贸易救济?贸易壁垒措施监控预警系统”的预可行性研究,进入立项阶段。我们的系统将无条件地按照商务部提出的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商会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四体联动机制”的要求,真诚的为所有与之相关的机构提供我们能够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为中国顺利渡过入世后过渡期,为中国成为贸易强国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贡献我们的一份力量。
 


相关报道
·贸易摩擦多发下的应对策略 (2005年5月13日 14:13分)
·我国今后可能遭遇更多的贸易摩擦 (2005年5月9日 11:55分)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就欧盟及美国对华特保措施发表声明 (2005年4月8日 11:3分)
·中国与世贸组织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摩擦向战略性发展 (2005年4月4日 13:52分)
·企业如何应对多样的国际贸易壁垒 (2005年3月18日 14:31分)
·运用贸易救济措施解决国际贸易摩擦 (2005年2月4日 11:19分)
 
本站简介 - 联系方式 - 意见与建议 - 设置首页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4 standard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维护。建议浏览分辨率: XGA(1024x768)  京ICP备05033993号-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