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标准化在保证产品质量、沟通技术发展、促进国际贸易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了。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趋势,把标准的国际化问题提到了每一个国家的日程。作为世界大家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员,我国政府在标准化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在标准化活动中的职能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标准化发展的进程。
一、我国政府在标准化活动中的职能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我国政府在标准化活动中的职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了解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在标准化活动中的职能有利于更好的把握和分析现状。
计划经济体制是对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事先进行计划的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依赖于指令性计划,政府决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而其中大部份的资源是由政府所拥有的,并且由政府所指令而分配资源的,不受市场影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主导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政府控制产品的生产,政府通过标准控制企业生产活动,控制的手段则是将标准以行政意志强制执行。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统一调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产品不愁销路,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没有更多的选择和要求。因此制定的标准大多为生产服务,以保证生产出来的产品满足国家的要求,这样的标准特点是内容涵盖生产全过程,技术指标较细致,除了性能指标外还有为达到性能指标的过程要求。这样的标准特点是市场的操作性强,方便企业组织生产;缺点是考虑用户和消费者的要求少,技术指标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不能满足贸易多样性的需要。
我国从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把标准化工作完全纳入政府管理职能,由国家主导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企业则处于从属和被动地位,无法调动其参与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制约了标准水平的提高和标准化工作的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撇弃了过去政府统的太狠、管的太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建立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标准化管理体制。
为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从1957年到1 988年,我国全部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出台以来,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被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凡是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的标准均应制定为强制性标准,其它的均制定为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是倡导性、指导性、自愿性的标准。通常,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向企业积极推荐采用这类标准,企业则完全按自愿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采用。有些情况下,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制定某种优惠措施鼓励企业采用。企业也可以自行制定标准。企业制定和采用推荐性标准的自愿性和积极性~方面来自于市场的需要和顾客要求,另一方面来自于企业发展和竞争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通常是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达到保护人民的安全与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或通过制定强制性标准来实现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的目标,而技术标准则为这些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技术支撑。政府改变了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管理标准的模式,不再包办所有产品或产品的所有方面的技术指标的确定,而放开其中的大部分靠市场去调节。这时,技术指标的确定往往通过供方所能提供的技术能力和需方所要求的技术水平之间达到一种平衡,进而形成大家普遍接受的标准化。二:政府在标准化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已经调整了一些政府职能,但是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仍然制约着标准化活动的发展。
二、政府在标准化活动中的存在的问题
1、在标准化活动中,政府职能界定不清,存在着政府管理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的并存问题。目前,各级政府仍然管了许多不应该管又管不好的事,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还广泛存在,致使企业行为和市场运行扭曲:而不少应该由政府管理的事却没能管好。
尽管政府也制定了一些涉及技术内容的规章,但仍有较多的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领域缺乏技术规范,使政府不能通过强制性措施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人身健康和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制定的涉及技术内容的法规、规章协调不够,特别是规章一级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管理,致使出现两种突出的问题:一是,有些部门越权制定法规、规章,有些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着重复甚至矛盾、中突、不衔接的现象;二是,不该由政府规范而由市场调节的技术内容被制定成法规、规章,加以执法。这些问题给执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同时,给社会增加了负担。
在标准化过程中,政府对标准的技术属性与法律属性不作区分。基于标准在解决技术问题和具有广泛的利益代表性方面的优势,政府往往在法律法规中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方面引用标准,这时世界发达国家的通例。但我国标准的强制是直接、一般性的,如方法标准、标准中术语、抽样、试验方法、外观指标、待定数据指标都可以被强制,内容超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控制的范围。这些问题既影响了现存标准的实效,也妨碍了标准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政府在标准化活动中的错位和越位现象使我国的标准化管理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我国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心有余而力不足,企业标准化意识淡薄,企业的积极性无法发挥:国家标准面对市场变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都较差,很可能对市场反映不够及时,也可能在实际中毫无用处等等。
2、我国缺乏技术法规体系,政府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能。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制定技术法规是形势的迫切需要。而我国缺乏技术法规体系,在很多领域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法规而不能有效地行使政府的职能,职能依靠强制性标准对有关技术问题进行规范,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历来缺乏操作性和有效手段,往往流于形式或随意性较大,起不到技术法规的良好作用。
有的企业在实际生产的过程中会不顾消费者的安全,生产出不利于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产品。如“苏丹红”事件,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家具发出的有害气体超标,知名童装PH值超标,汽车废弃物排量超标等等都说明了政府在标准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另一方面,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程序采取的是标准制定程序,与法规制定程序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因此,很难直接确立其法律地位。总之,这种状况造成了技术法规与标准的界限含混不清和它们之间的关系混乱。
技术法规的不健全使得政府管理方式落后,办事效率不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机构重叠,一些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政府多度干预市场和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以及过多地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其结果是造成政府规模过大和人浮于事。
由上可知,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其运作方式还具有较强的指令式计划经济特征,包括政府机构偏大,职能界定不清,对微观经济干预偏深等等。政府职能的这种现状带来了很多予以市场需求为主的标准化活动不相适应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政府行为过重,缺乏企业广泛、积极参与,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和企业的需求,没有充分发挥企业在标准制定、修订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