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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检验工作新思路——建立海关检验标准化体系
作者:宫正     来源:《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日期:2005/4/5 14:14:18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国的海关检验工作从无到有,从年轻走向成熟,完善的检验操作台以及雄厚的技术力量为海关检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进入对世纪后,海关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建立海关检验标准(Customs Inspection Standard,简称CIS)体系将是我们未来海关检验工作的重要课题。

1  海关检验背景介绍
   
    海关检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实施的以确定其属性、成份、含量、规格及品质为目的的检验和鉴定工作。海关检验最根本最基础的依据是198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在第61/62届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HS》)。中国海关自1992年正式加入该公约以来,每年以更新的《HS》为蓝本,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法律文本的(××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明确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归类,从而确定其具体税率和监管条件(许可证、进出境检验等)。2002年中国海关把《海关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HS注释》)也列为海关归类的法律依据。

    《HS》与《HS注释》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科学体系,包含了流通领域的全部商品。出于海关监管的需要,它们对商品的描述与该商品所属行业的工业标准不尽一致。因此,海关需要通过检验,验证监管对象的申报是否符合这一独立体系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这就确立了海关检验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海关检验的法律依据。

    2002年,海关总署为了规范送检检验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基础,制定了《海关检验工作制度》。根据该制度,海关检验工作分为检验管理及实施检验两个层面。检验管理主要是在直属海关建立一、二级化验联络员网络,工作包括对样品的抽取、样品检验申请、后续反馈以及检验风险管理等,实施检验则主要在检验中心完成。目前,海关总署已面向全国建立了广州、上海、天津、大连四个检验中心。除海关检验中心外,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检验业务需求,提高通关效率,在海关总署的授权下,部分海关还开展了委托检验业务。目前,海关检验的领域已经逐步扩大,其结果成为海关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进行商品归类、原产地确定、海关估价、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毒品及精神药物管制、案件审理等工作的科学依据。

2  目前海关检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检验管理工作不统一,缺乏对各项重要指标进行控制的主动性

    目前,在检验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四个不统一:

    (1)取样标准不统一。正确地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是整个检验工作的关键,取样失之毫厘,鉴定结果就谬以千里,甚至对危险品的取样不当还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而现在对样品抽取的数量、取样的部位、取样采用的方法以及取样的安全性等问题,长期没有一个固定的科学的约束,基本上都是依靠现场关员的经验进行操作。

    (2)样品检验的审批过程不统一。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送检检验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当检验结果与企业申报不符时,通过对企业违、瞒报行为的查处,达到威慑不法分子的目的;另一方面送检检验所必需的操作程序及检验时间的不一致必将带来不同的通关效率,从而对进出口企业的经营成本所带来的影响也不一样。

    (3)海关检验的联系配合机制不统一。海关检验涉及关税、查验、稽查、调查等多个部门,有关文件虽然规定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办法,但这些文件本身是从这些部门进行管理的角度而制定的,没有对海关检验的独立性、科学性、体系性形成一个完整的认识。文件间缺乏一致性,有的出现重叠,甚至相互抵触,导致海关检验的部门联系与配合跟不上,影响检验效率。

    (4)针对检验的风险管理不统一。根据对深圳海关的调研,能够下达风险指令要求对某项商品进行检验的多达8~9个部门。除归类部门外,其他大部分的指令检验目的不明确。这些概念模糊的指令,其结果不仅无法满足风险要求,更给检验工作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混乱。

2.2  实施检验的依据、标准不一致,造成检验工作的被动局面

    检验是一门应用科学,按照“系统分析”的理论,它是利用信息的可知部分去描述不可知部分。由于没有统一的检验标准,面对一件送检样品,检验人员总是先运用惯性思维在脑海中描述其轮廓,然后采用不同的检验手段及不同深度的理论知识去实现自己认为的解析水准。这就会导致以下三个层面的不一致:

    (1)不同的行业背景、不同的工作经历,产生不同的检验方向。例如作为长期从事对商品进行品质鉴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受理海关委托检验时,如果海关没有提出明确的检验项目,其鉴定方向往往与海关的要求相左。

    (2)面对同一件样品,不同的思维角度,产生不同的检验方法。科技的发展为解决问题提供了多种方案和工具,但是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使用不同的检验仪器,其结果往往是有差异的。检验方法的差异将会成为当事人不服海关处罚所提起的行政复议或法律诉讼的主要依据。

    (3)认知水平有差异的检验人员以不同的工作态度进行检验,最终也会体现在其商品检验的结果上。以测量薄钢板的厚度为例,可以用卷尺也可以用米尺还可以用游标卡尺,而准确的测量方法是在距离钢板边缘30厘米处取3个以上的测量点,用螺旋测微仪测量后求平均数。这需要有认真、踏实的工作责任心和丰富的商品检验知识才能做到。

    这些不一致可能会导致检验结果失效,然后重新组织检验,既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还会影响到海关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3  海关检验标准化建立的必要性

3.1  只海关检验标准化的内部需求

    (1)海关作为纪律部队,执行着严格的人员交流制度。据统计,2002年深圳海关经考核上岗的二级检验联络员83名,至今已有49名同志调离原工作岗位,仍然长期保持正常工作的仅有15人。尽管深圳海关有关单位根据情况连续开设了4期检验工作培训班,但仍赶不上人员更换的速度。建立一整套简洁有序的CIS体系,明晰取样、审批、风险管理流程,并予以公布,既节约了大量的培训上岗时间,又规范了操作,还实现了被检企业与海关之间的信息对称,有利于提高海关执法水平,增加检验工作透明度,并为海关干部工作的廉洁高效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2)在海关检验中,检验单位目前使用较多的依据是“国家标准(GB)”,有时还使用行业或企业标准。这些标准多为产品质量标准,严格来说,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多只具有参考价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海关检验的依据只能是《HS》及《HS注释》,但这两个文本并没有对全部商品的判定标准进行描述。所以,应尽快按照《HS》及《HS注释》的原则建立CIS体系,为科学执法、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3)发动社会力量,开展广泛的委托检验,能够展现海关公平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能力,是海关分散风险、高效运作的发展方向。CIS体系为选择、考核委托检验单位提供依据,使该项工作的开展主动且高效。

3.2  海关检验标准化的外部动力
 
    截至2003年,已有199个国家及地区使用《协调制度公约》,覆盖了国际贸易的98W以上。由于《HS》是出自西欧发达国家,西方思想在《HS》中的权威使中国海关对商品的理解只能作被动的无奈接受。目前以《HS》为基础的原产地规则全球化正在谈判中,而基于《HS》海关检验标准,各国海关还处在摸索中。据了解,多个发达国家的海关部门已经开始整合下属的海关实验室,并着手制定相关的标准体系。制定国际标准,并在标准中体现本国意志,是各国体现政治影响力并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力地位的重要手段。作为在国际贸易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的中国,率先在全关境建立统一的海关检验及工作标准,是与国际接轨并在未来制定国际标准及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动的积极因素。

4  立足我国实情,实施标准化战略,逐步建立完善的CIS体系

     我国是一个幅员广阔的发展中国家,各地发展水平不均衡,短期内建立全面的CIS体系既不可行也不实际。但可在条件成熟的地区,以简化、统一化、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的形式在小范围内试点CIS,并逐步推广。

    (l)利用电脑网络技术,建立直属海关与检验单位的海关检验工作公共平台,并为企业开辟查询窗口。简化检验工作流程,形成在既定时间内足以满足一般性检验工作需要的标准化形式。把不同的检验工作模式统一化,使之归并为一种或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2)引用《HS》及《HS注释》中已明确提出的部分商品的检验方法,将这类商品列入第一批检验标准目录之中,并使其系列化,使这类商品系统达到结构优化、功能最佳的标准化形式。

    (3)依据《HS》及《HS注释》中对部分商品明确提出影响归类的重要指标,参考相关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征询相关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检验标准,形成既有独立性又具有功能互换性的标准体系。

    (4)综合上述形式,按照标准化原则,设计出若干组通用性较强的标准单元,并根据需要,组合成不同用途的检验标准,涵盖整个检验工作流程及所有商品。

结束语

    海关作为国际贸易的裁判员,制定标准就是制定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只有完善、健全的标准体系,才能引导并规范企业作为,让企业更好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中。中国海关检验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是很好的,但完善的CIS体系之路还很长。依靠目前优良的海关检验资源,培养一批海关检验标准的专家,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CIS试点并逐步推广,将是海关检验工作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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