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的新方法指令中有一项是针对产品电磁兼容性的指令,即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性法规的指令》89/336/EEC。该指令涉及了很大范围的产品和危害。指令旨在保证电气电子产品在欧盟区内自由流通,并且在欧盟区创造一个可以接受的电磁环境。该指令于1989年5月3日由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从1996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
欧盟在其电磁兼容指令中,将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TBT协定》三要素)进行了良好运用。我们通过对该指令的深入剖析,可以探讨TBT协定三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和作用机理。
1.技术法规规定了对产品的基本要求
电磁兼容性(EMC)在欧盟的电磁兼容指令中有具体的定义描述:“仪器设备在其电磁环境下能良好运行,并对该环境下的任何事物不会造成不允许的电磁干扰的能力。”文中的“仪器设备”定义为:“所有的电气和电子器具及装有电气元件和/或电子元件的装置和设备。”在电气电子产品的多种参数中,EMC是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技术参数,因为它涉及了产品、环境和生命安全等诸多问题。
电磁兼容包含两个方面,其一为电磁干扰EMI,指在某一规定场合下,电气电子产品或系统产生的电磁扰动的量度低于一定的标准要求,不致妨碍其他产品或系统的正常工作;其二为电磁耐受EMS,指产品有一定的固有抗电磁扰动的能力,在不超过标准要求的电磁扰动的环境下能正常工作。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中东)目前对EMI部分有强制性要求,对EMS部分只是推荐性测试,欧盟对产品的EMC强制要求既包括EMI部分,也包括EMS部分。欧盟在其指令的第4条中明确规定:“(a)仪器设备所产生的电磁干扰不能超过无线电和电信设备以及其他仪器设备按预定用途正常运行的允许水平;(b)仪器设备对电磁干扰具有足够的内在抗扰水平,使其能按预定条件正常运行。”
上述规定是指令中的基本要求,该指令同时规定(第9条):“对于没有满足本指令第4条所述的保护要求的仪器设备,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将该仪器设备撤出市场、禁止其投放市场或限制其自由流通。”欧盟以这种严厉的方式对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进行约束,体现了欧盟保护环境、保护产品安全,保护人类健康的意愿和决心。
2. 协调标准规定了对产品的辅助性要求
指令中有这样一段叙述:“鉴于本指令只规定有关电磁兼容性的保护要求;为了便于证实符合上述要求,需要有欧洲级的有关电磁兼容性的协调标准,这样,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就可以被推定为符合保护要求。欧洲级协调标准是由非官方机构制定的,必须保持其非约束的性质;鉴于此目的,CENELEC按照1984年欧共体委员会与CEN和CEN?鄄ELEC的合作总导则被认可为本指令领域制订协调标准的主管机构;本指令所称“协调标准”是指受欧共体委员会委托,由CENELEC依据上述总导则制订的技术规范(欧洲标准或协调文件)。”
电磁兼容的协调标准共有30个,欧盟将其作为辅助性要求对电气电子产品的具体技术细节进行约束。下面是一些协调标准的名称:
EN 50081-1:1992 电磁兼容性———一般发射标准———部分1:住宅业、商业和轻工业 EN 50082-2:1995 电磁兼容性———一般抗扰度标准———部分2:工业环境 EN 55014-1:2000 电磁兼容性———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及类似设备的要求———部分1:———产品族发射标准 EN 55015:2000 电工照明和类似设备无线电干扰特性的限制和计量方法
3. 指令中的合格评定程序 欧盟在电磁兼容指令中亦对合格评定程序做出了相应规定。根据产品型式的不同,合格评定程序也有区别:
对于非无线电发射机:当制造商完全采用协调标准时,应采用模式A进行自我认证;当制造商不采用或部分采用协调标准时,应按照第10条第2款之规定:“由制造商向主管当局提交一份技术结构文件。该文件应对为保证仪器设备符合第4条规定的保护要求所实施的程序加以描述,并包括一份由主管机构颁发的技术报告或证书”。
对于无线电发射机:应采用模式B进行EC型式检验(第10条第5款),然后采用模式C进行EC型式批准合格声明。
上述三种情况当其完成各自的相应程序后,还应继续执行第10条第1款之规定:“由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表编写EC合格声明,证明该产品符合本指令;并且应将CE合格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包装、使用说明书或保证书上。”
4.电磁兼容指令体现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三要素的关系 电气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是一项涉及产品、环境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性能,出于保护环境安全、保护产品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安全的需要,对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进行约束只有通过技术法规的形式才能实现强制执行的效果,因此,欧盟以指令的形式对产品的电磁兼容性作出了规定。它规定了产品所必须的基本安全水准,即要求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气电子产品不得发出超过既定上限的电磁干扰以致影响其他产品的正常运行,而且应当具备适当的抗电磁干扰能力。这些要求对于欧盟所有成员国都是通用的、最低限度的和可接受的。但是指令只对上述基本安全要求进行约束,对产品具体技术细节的约束则体现在众多的协调标准中。
在与电磁兼容指令相适应的协调标准中涉及了产品的诸多技术性能,例如:各类电气电子产品的电磁干扰限值、抗扰度标准、无线电干扰特性的限制和计量方法,以及住宅业、商业和轻工业环境的发射标准、工业环境的干扰性等。这些标准阐明了产品在设计阶段和生产阶段应该执行的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技术规范。该指令将其作为对电气电子产品的辅助性技术要求,由制造商自愿采用,制造商也可以选择其他技术规范以满足基本要求。
但与此同时欧盟主管当局与欧洲标准化组织又对这些协调标准达成共识,承认其“符合性推断”,其标准编号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公布,凡是符合这些公布编号的标准的电气电子产品即被视为符合电磁兼容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因而允许其在欧盟境内销售和使用。这时,制造商不再需要提前获得第三方强制认证,但是,制造商有法律义务保证其所有投放市场的产品都能符合电磁兼容指令的规定。
至于如何验证电气电子产品对于技术法规和协调标准的符合性,则在电磁兼容指令中一并予以说明。指令中,对应于不同的产品类型给出了A、B、C三种合格评定模式。对所适用合格评定方法、模式的选择、运用这些程序的机构的指定、以及对有关使用CE标志的规定构成了指令中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其基本目标是确保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电磁兼容指令的条款规定。
我们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在欧盟的电磁兼容指令中得到了充分利用。三者之间互相联系,互为补充,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和协同性。这些措施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作用:技术法规(指令)只规定保证高水平保护的基本要求(健康、安全、环境等);协调标准确定具体的技术规范供制造商自愿采用;合格评定程序则为技术法规(指令)和协调标准的符合性提供证明。这三类措施的综合利用使得在欧盟区内销售和流通的电气电子产品能够得到严格监控,同时对于WTO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进口欧盟市场也能产生限制作用。
贸易技术性措施的作用会因时因地而异,但都会给国际贸易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不违反世贸规则的前提下,它能为其他成员产品的进口设置貌似合理的障碍,从而达到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欧盟的电磁兼容指令就是一例很好的说明。
欧盟电磁兼容指令的成功做法可以为我国构筑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提供借鉴和参考。我们将更加深入细致地研究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的较为成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更加深入细致地研究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三要素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的关联性和作用机制,从而推动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尽快建立,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更大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