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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我国的对策
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日期:2005/3/31 10:27:27
 

    [内容提要]  加入WTO 后我国出口受国外技术壁垒(TBT) 的限制更加严重。若单从国家层面来看,无疑日本已成为我国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主要国家。我们必须正视和全面了解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以积极的态度,采取适宜的策略,突破日本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关键词]   日本 技术壁垒 经济“绿化”战略 对策

    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 是指一国或一个区域组织以维护国家或区域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产生影响。
技术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TBT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TBT 主要是指WTO《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广义的TBT还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和检疫措施(SPS) 及其它任何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技术性措施,如包装和标签及标志要求、绿色壁垒、信息技术壁垒等。目前,TBT 正在成为国际贸易中影响市场准入的越来越重要的手段。加入WTO 后我国出口受国外技术壁垒(TBT) 的限制更加严重。调查表明,2002 年我国71 %的出口企业,39 %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出口因国外技术壁垒影响损失170亿美元,均高于我国加入WTO 前(以2000 年为例) 出口受技术壁垒影响的程度(具体情况见表1) 。
 
    资料来源:商务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经济日报》2003 年6 月16 日)
从出口企业受技术壁垒限制按国别分布情况来看,实施技术壁垒限制我国企业出口的国家和地区较为集中。我国出口企业主要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技术壁垒的限制。在受技术壁垒限制的出口企业中,40 %的企业受欧盟限制,27 %受美国限制,25 %受日本限制,8 %受韩国等其他国家和地区限制。另据商务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的统计,欧盟、美国、日本实施的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造成的损失占总损失的95 %。其中,欧盟所占份额最大,为41 %;日本和美国分别为30 %和24 %。若单从国家层面来看,无疑日本已成为我国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主要国家。我们必须正视和全面了解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以积极的态度,采取适宜的策略,突破日本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一) 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日本的技术标准与法规名目繁多,尽管日本新制定的国家标准有90 %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的标准,但仍有不少技术标准和法规与国际通行标准不一致。日本对商品规格要求很严,如果产品不满足相关规格标准,也不可能进入日本市场。

    在产品质量认证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凡进入日本市场的各国商品,日本的进口部门均对其国内的生产、消费、需求领域作动向调查,并由商品流通业界做定性分析。只有具对比性、代表性、适用性、流通性,且多样化、个性化、感性化和市场畅销率高的商品才能获准进入日本市场。日本目前有25 项认证制度。对某些产品,日本进口商在进口前不仅对它的国内市场进行动态调查,做出定性定量分析,还要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或对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进行合格评定。

    日本的认证制度与合格评定程序分强制型和自愿型两类。强制型认证与合格评定以法律形式颁布执行,其认证和评定的对象主要是消费品,电器产品、液化石油器具和煤气用具等。自愿型认证由企业自愿申请,适用于强制型以外的产品,采用“J IS”认证标志。在日本,最大的质量认证部门是经济产业省,它所管理认证的产品占全国认证产品总数的90 %左右。

    在环保方面,日本科技水平较高,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了严格的技术标准,对国外产品的进入限制性很强。环保标志不仅要求产品质量达标,且产品生产、销售、运输、消费的全过程都要有利于环境,对人体健康无害。在包装制度方面,要求产品包装必须利于回收处理且不能对环境产生污染。

(二) 进口检疫与食品卫生制度

    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进口的动植物及食品实行严格的检疫和卫生防疫制度。相关法律有《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等。

    对于入境的农产品,首先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动物检疫所和植物防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进行检疫。同时,由于农产品中很大部分用作食品,在接受动植物检疫之后,还要由日本厚生劳动省下属的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从食品角度进行卫生检疫检查等。

    日本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要求日趋严格。如日本对进口中国大米的农药残留检测已增至123 项。我国的猪牛羊肉及其产品要出口日本,必须经过指定的设备加热消毒处理。

11 动物防疫

    日本动物检疫的指导原则是《家畜传染病预防法》,以及依据国际兽疫事务局(OIE) 等有关国际机构发表的世界动物疫情通报制订该法的实施《细则》(即禁止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地名录) 。凡属该《细则》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即便有出口国检疫证明也一概禁止入境。日本从外国进口动物以牛、马、猪、兔等家畜及各种家禽为主。如牛、羊、猪等偶蹄动物,因易感染口蹄疫,日本对其进口十分警惕。日本认为,全世界仅有韩国、菲律宾、美国等32 个国家、地区属于无口蹄疫的“清洁地区”,可以正常进口。另有包括中国在内的9 个国家的猪牛羊肉及肉制品要经过指定设备加热进行消毒处理后才可进口。而来自其它国家的上述货物均被禁止入境。

21 植物防疫

    日本进口植物防疫的指导原则是《植物防疫法》。与动物检疫类似,日本依据有关国际机构或学术界有关报告了解世界植物病虫害分布情况,制定《植物防疫法实施细则》(即禁止进口的植物及其产地名录) 。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其发生国家的有关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

31 食品卫生防疫体系

    日本的进口食品卫生检疫主要有命令检查、监测检查和免检。
命令检查即强制性检查,是对于某些易于有残留有害物质或易于沾染有害生物的食品要逐批进行100 %的检验。

    监测检查是指由卫生检疫部门根据自行制定的计划,按照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对不属于命令检查的进口食品进行的一种日常抽检,由卫生防疫部门自负费用、自行实施。若在监测检验中发现来自某国的某种食品含有违禁物质,以后来自该国的同类食品有可能必须接受命令检查。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器具、容器、包装等也须同样接受卫生防疫检查。

(三) 日本厚生省的监管机制和措施

11 检查命令制度

    厚生省从进口国的状况、食品的特性及同种食品的不合格事例等来判断,对有可能不符合《食品卫生法》的制品,依据厚生大臣的命令,进口者自负检查费用,直到被认定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才允许办理进口手续。此检查制度称为“检查命令制度”。

21 监视检查制度

    对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可能性较低的食品,根据按品种的年进口量及考虑其过去不合法的实情而制订的年度计划,在厚生省检疫所进行的检查制度称为“监视检查制度”。监视检查制度在把握各类进口食品卫生状况的同时,为保证进口通畅,可在被检结果出来前,继续办理进口手续。

31 其他检查制度

    监视以外的行政检查仍由厚生省检疫所食品卫生监视员进行。包括初次进口食品等的检查、对不符合《食品卫生法》食品等的确认检查及在输送途中发生事故的食品等的确认检查等。此外,厚生省还承担在初次进口和定期进口时,对进口者进行《食品卫生法》安全确保义务责任的相关项目进行确认。
我国突破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策略

    尽管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有贸易保护主义和不公正之嫌,也可以认为是日本遏制新兴工业国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成长、保持自身国际竞争优势的策略选择。但现实是客观存在的,无论从广度和深度看,TBT 正在成为影响国际贸易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最重要的贸易壁垒。我们必须积极地应对才是理性的选择;我们不能放弃日本“国内”的国际市场,我们必须突破日本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唯有如此,才能在加入WTO 后真正全面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分享国际市场份额。

  (一) 实施出口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绿化”国民经济

  当前,随着国际环保浪潮的兴起,绿色壁垒已成为TBT 新的发展方向。在日本的TBT 体系中绿色壁垒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要想保持我国出口稳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顺应国际环保运动的形势与日本绿色壁垒的现实。为此,一是应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认真协调对外开放与环境保护两项基本国策,使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二是要树立环境竞争力意识,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科技进步作为提高出口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以绿色产业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要内容。随着消费者环境意识与自我健康意识的增强,绿色经济将成为21 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重点,绿色产品、绿色消费将成为国际市场的主流。对此,国家应实施经济“绿化”战略,以积极的“绿色财政”政策,配之以“绿色金融”的实施,给予绿色产业以优惠政策,促进绿色产业的成长;通过加大对绿色产业的资金投放,促使其走技术进步、保护生态环境与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企业应把开发绿色产品作为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的重要举措,从源头做起,保证加工原材料的质量,切实从生产环节、加工环节及储运环节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努力增加其附加值,坚持走“以质取胜”和“名牌战略”道路,实现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二) 加强与日本政府的交流,通过协调方式跨越技术壁垒

  应对TBT的措施是多层次的,其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企业等。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世界格局多极化趋势以及世界经济区域化趋势,使得可以在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在GATTPWTO 框架内等多层次的回旋空间内解决问题。首先,在GATTPWTO 框架之内解决问题。自上世纪60 年代以来, GATT就在关于贸易技术壁垒的确认及其管制与取消两个方面开展工作。1974 年在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了《标准守则》,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TBT协议》,对技术条例与技术标准的制定、采纳和实施、技术条例和标准的检验程序、信息和援助义务等做出了规定,旨在使标准国际化、统一化,减少和取消贸易技术壁垒。另外,WTO 设立了对各成员开放的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以提供磋商机会,监督协定的执行。其次,可以通过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解决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区域一体化是指经济联合、调节的机构和行为。区域集团为了统一内部政策,减少贸易壁垒,或者采取直接制定贸易法规,或者在法规中引用标准,达到区域内标准的协调一致,克服彼此之间的贸易技术壁垒。如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在1985 年5 月的一项决议中决定,在有关的行政法规中参照使用欧洲标准的原则,从而铺平了欧洲标准化的道路。

    第三,国与国(地区) 之间的协调也是克服贸易技术壁垒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进一步加大多边、双边对外协作力度,以争取能逐步彼此承认各有关机构的检验、检疫证书,也有利于简化手续,便利出口。例如,由于美国与许多欧盟国家同为1979 年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成员国,美国同欧盟多数国家出口农产品时,可以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按照公约的统一规定制定的《联邦植物卫生证书》为准,到岸后不必要再接受欧盟国家的检疫制度,从而非常便利美国的农产品进入欧洲市场。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同日本政府的交流,力争通过政府层面的协调来解决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

(三) 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直接跨越技术壁垒

    对外直接投资,或称国外直接投资( FDI) ,是指投资者运用筹措的资金,在国外直接开厂设店从事经营,或者投资者在国外购入现有企业相当数量的股份,从而对该企业拥有经营上的控股权。对外直接投资是企业国际化的高级形式。一般而言,企业实施对外直接投资,开展国际化经营是一个国家加入WTO 后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事跨国经营将是中国企业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一国和一个国际化的企业来说,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其可以避开或绕过国际贸易中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当然,我国应对技术壁垒也应该发挥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鼓励国内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实现跨国经营,直接跨越技术壁垒。对此,我国企业可以直接在日本开办独资、合资生产企业的形式,不仅可以在日本国内设立研发中心,利用当地人才,紧跟国际消费潮流,而且可以利用当地资金、原材料,节约运输成本等多项成本。鼓励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是对付新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最有效的办法之一。

(四) 构建我国的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体系,寻求合理的贸易保护

    首先,为了国家的生态和经济安全,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合理有效地保护国内幼稚产业,我国应参照国际规范建立自已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我国国内企业加强对TBT(包括日本的TBT体系)的认识,改进生产以适应各种先进标准;另一方面,也可构筑我国的TBT 体系,防止某些发达国家(包括日本) 利用加工贸易和投资向我国转移高污染产业,同时,也可使外国慑于报复的可能,减少歧视性的技术规定。其次,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国外技术壁垒(包括日本) 的预警机制,加强对国外技术壁垒(包括日本) 的研究,及时收集、整理和跟踪国外技术壁垒及其措施,建立TBT 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并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企业,使他们做好防范工作,采取积极措施,突破国外(日本) 的技术壁垒。如导致温州打火机出口受阻的欧盟CR 标准,由于缺乏国外TBT 预警机制,2002 年3 月我国有关部门及温州企业代表组团才赴欧交涉。中方认为这违背了WTO 基本原则和WTO《TBT协议》的有关规定,事实上构成了对中国打火机产品和产业的歧视,要求欧方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标准取代目前的CR 标准。虽然欧盟各国标准化机构普遍对我国立场表示理解,对安全标准不应与价格挂钩的观点基本认同,但由于交涉之时,CR 标准草案经过数年的讨论已基本成型,阻止这一标准通过的时机已经错过,从而导致中方在这场打火机标准之争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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