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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标准GB/T10345-2007(2)
作者:雷时奋 覃洁     来源:轻工标准与质量     日期:2008/5/27 15:40:17
 

    5 关于甲醇分析

    20多年来发生了数百起甲醇中毒事故。为什么甲醇中毒事故不断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没有简单快速准确的甲醇分析方法,不能及时地检出假冒酒精、假酒中的甲醇含量,是其中一个原因。1998年震惊全国的山西朔州甲醇中毒事故,就是由于朔州市“本地没有甲醇分析条件”而发生和变得严重。卫生部对该事故发出的通报中就此作了具体说明:事故发生后,仅朔州市一家医院在1月23日至26日期间连续接诊6名症状相似的危重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6日晚又死亡3人,由于朔州市当地没有甲醇分析条件,难以做到确切的诊断,27日在省卫生厅的协调下,样品被紧急送往大同市连夜进行化验,才确定是甲醇中毒,才明确事故控制和案件查处的方向。

    “朔州市当地没有甲醇分析条件”这种说法不够准确,准确的说法是朔州市当地不能准确地检出酒中的甲醇含量有多高。未能准确检出酒中甲醇含量的情况早已存在,在1987年卫生部等联合发布的(87)卫防字第34号《关于非法配制酒类造成甲醇严重中毒死亡事故的通报》中就出现了酒中甲醇含量高达“91克/100毫升”与“89.9克/l00毫升”两处明显的检验错误。因为纯净的100%甲醇与纯净的100%乙醇,100毫升都只有79克(即甲醇和乙醇的密度都是0.79克/毫升)。以1:l比例加水兑制的“白酒”中,检出甲醇含量高达89.9克/100毫升,其检验误差超过了100%。特别是GB/T5009.48-1996修订之后,甲醇标准溶液的配制,甲醇标准曲线的制备,报告检验结果的计算,全都修订错了,更无法保证甲醇检验结果的准确。幸好大多数酒厂和检验部门大都是按照GB/T10345-1989进行检验,大大降低了GB/T5009.48-1996修订错误所造成的影响。

    6 标准的协调

    同级有关标准要协调,这是标准编写的基本要求,白酒产品标准与白酒卫生标准均未能很好地做到这一点。不仅由不同部门制定产品标准与卫生标准之间不够协调,即使同一部门制定的标准之间也不够协调。例如前面提到的GB/T5009.48-1996中出现诸多的明显错误,把原来正确的写法修订错了,假如修订时能征求原标准的制定人的意见,这种明显错误就不会出现,也不会拖到GB/T5009.48-2003才将这一大串错误全部修正。产品标准之间也有不协调,例如GB/T10781-1989《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白酒》与GB/T11859-1989《低度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白酒》的卫生指标,写法与要求不相一致。GB/T10781-1989仅写“按GB2757执行”这一句话,未列出具体项目;GB/Tll859-1989则是列出了具体项目甲醇、杂醇油和铅,却未写“按GB2757执行”。这样-来,执行GB/T10781-1989,卫生指标就要按GB2757执行,要检验甲醇、杂醇油、铅、锰四项;执行GB/T11859-1989,卫生指标只需要检验甲醇、杂醇油、铅这三项,不检验锰。

    标准之间的不协调,主要原因是标准起草部门及起草人相互之间缺乏沟通、缺乏协调。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全部由卫生系统包办,没有卫生系统外的人员参加;产品标准的制定则相反,基本上没有卫生系统人员参加,相互之问缺乏意见交流的通道。例如(87)卫防字第34号通报中,认定生产、销售“含甲醇浓度很高的工业用酒精”是合法的,不是假冒工业酒精。通报中多次出现“甲醇改名为‘溶剂乙醇’”,“以‘工业酒精’名义出售甲醇”,“甲醇变成了工业酒精”,“买回工业酒精(实为甲醇)”的写法,但并不认定它们是假冒工业酒精,因此通报全文没有出现过“假冒工业酒精”一词。不提假冒工业酒精,就更不会提出要查处假冒工业酒精。对这种观点,其它部门提出不同意见:酒精及酒类产品标准主要起草部门负责人提出,国家标准对工业酒精甲醇的含量有非常严格的限量指标(合格的工业酒精甲醇含量不超过住2克/100毫升),甲醇引起的中毒跟工业酒精没有直接关系,要给工业酒精正名;国家标准化部门认为,用甲醇或用假冒、掺假的酒精(包括食用和工业酒精)勾兑的假酒造成中毒、伤亡事故,这样的提法较为准确;国家质监局负责人公开表态,近几年来发生的假酒中毒事件都是犯罪分子直接用甲醇或者用假冒、掺假的工业酒精勾兑的假酒造成。在报刊杂志上也发表了不少类似观点的评论分析文章。可是直到2004年又发生多起甲醇中毒事件时,卫生部发布的公告中仍然坚持是“饮用工业酒精勾兑的白酒造成中毒”。公告发布不久又发生了广州“5.11”毒酒事故,死亡14人,造成中毒的“工业酒精”甲醇含量高达80%,乙醇含量只有18%,该企业生产这种“工业酒精”时间长达3年。可是执法部门认定用大量甲醇与少量乙醇生产含高浓度甲醇的工业酒精是规则、政策所允许的,对该企业免于起诉。这样的通报、公告、判决,无疑在鼓励继续生产销售“含高浓度甲醇的工业酒精”,其结果就是甲醇中毒事故的不断发生。除了卫生部门公告的重大甲醇中毒事故之外,还有更多的更能说明问题的“小”事故。

    例1某市一品牌轿车,数人驾驶新车数月,因脑部神经与视觉神经严重受损而入院治疗,经多方检查,才发现该品牌轿车专用的档风玻璃清洗液,将原先使用的合格工业酒精配制改为用“含高浓度甲醇的工业酒精”配制,造成甲醇中毒。因为甲醇可以通过呼吸和皮肤吸收而引起慢性中毒。

    例2某宝石清洗车间,1工人偷了1杯清洗宝石的“酒精”,兑水后与2位工友共饮,结果3人均中毒,1人死亡。

    这些“小”事故大多数被当作“新闻”来报道,不受重视,也不列入卫生部门甲醇中毒事故统计之中。可是却真真实实地说明,让“含高浓度甲醇的工业酒精”合法生产销售,泛滥于市,形形式式的甲醇中毒事故,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这就是20多年来,甲醇中毒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2004年广州“5.11”毒酒案,被判死刑的1名罪犯申诉时提出,国家标准规定,合格的工业酒精甲醇含量不超过住2克/100毫升,不知道买回的工业酒精含有大量甲醇,超过国家标准的300多倍,才造成中毒。

    为了及时检验发现这种含有大量甲醇的假酒精,早在2000年就发了GB/T394.2-1994《酒精通用试验方法》修订单,将“折光法’,补充作为甲醇含量较高的假酒精快速鉴别与测定的方法。此次GB/T10345-2007修订,不仅未把“折光法”写入其中,并且把卫生检验的内容(包括甲醇检验)全部删去,出人意料,难知其意。细读标准后才发现,标准前言“附录A……根据国际分析化学家学会(AOAC)的分析方法进行了修改”这一段话中,隐藏着一个重要的暗示:甲醇的检验方法也应根据AOAC的分析方法进行修改,增加折光法。但又不好明言,只好把卫生标准的内容全部删去,以暗示有不同的意见。用这种方式提意见,不容易使人读懂。但愿卫生部门能读懂并作出积极回应,修订卫生标准,改变对假冒工业酒精的认识,共同努力,把甲醇中毒的预防工作做好,减少与避免形形式式的急性和慢性甲醇中毒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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