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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技术法规动态
来源: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日期:2005/3/22 9:18:53
 

    自我国加入WTO以后,与WTO成员的经贸关系更为紧密。鉴于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均为WTO成员,对其技术法规自草案阶段即开始跟踪研究,不仅有助于行使作为WTO成员享有的评议权,有助于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而且在我国制定、修订相关技术法规时,也可予以借鉴。

  汽车行业在我国目前还处于成长期,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经历着种种“成长的烦恼”,因此,在立足国内的同时了解和掌握国际技术法规动态,就显得尤为重要。2004年,WTO成员发布的与汽车有关的技术法规通报共76个(其中,我国5个;WTO其他成员71个),占TBT(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总数的10%以上。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

  安 全

  为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保证财产安全,成员纷纷制定、修订技术法规,增加汽车的安全系数,以期减少或避免伤害事故。从2004年来看,成员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为以下3类:

  一、测试方法

    详细规定某种测试方法,要求机动车辆通过该安全测试,从而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以保证人身安全。如: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鄄SA)2004年5月底就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推出规则提案,要求机动车辆对乘员提供侧面碰撞保护。该规则提案通过对与窄物体碰撞时的保护要求,特别是与窄物体及与其他车辆侧面碰撞时,对乘员头部的保护要求,充分提高了其侧面碰撞保护标准。提案要求所有额定总车重为4536千克(1万磅)或更轻的客运车辆在车辆对标杆试验时能保护前座乘员免遭头、胸、腹和骨盆损伤。另外,该提案也要求机动车辆在通过车辆与车辆的碰撞试验时,除满足原来的标准(即:要求前座和后座乘员免遭胸和骨盆损伤)外,还要求保护乘员头部免遭损伤。同时,拟将试验用假人的配套数目从一个增加到两个。试验将用代表中等身材成年男子的新型第二代试验用假人替代当前在该试验中使用的假人,其保护性要求与为新假人制定的头、胸和骨盆防损标准一致。同时增加对新的代表身材娇小的成年女子的试验用假人的试验,其保护性要求与为该假人研制的防损标准一致,以增强对小个子成人乘员的保护。由此美方认为提高了其伤害评估能力,即:可提供侧面碰撞发生时,对伤害种类及伤害程度的更完整的评估,并使对改善乘员保护所采取措施功效的评估更为完整。

  为满足试验时乘员头部免遭损伤的标准要求,建议车辆制造商考虑安装受力自动打开的侧面头部保护系统,如:受力后,从车门框上的内顶板自动落下的头部气囊或充气帘。这类侧面头部保护系统能避免或减少在客运车辆与杆或树侧面碰撞,以及与高前端车辆侧面碰撞时的头部损伤,对碰撞时避免乘员被从侧面车窗部分或全部甩出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二、装置要求

  直接对机动车辆的某一系统或设备提出技术要求,以达到提高机动车辆安全水平的目的。如:2004年2月18日,欧盟委员会推出机动车正面保护系统指令草案。草案规定了在正面保护系统的设计中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如:对车头保险杠的要求。提案建议自2005年7月1日起,如未达到指令要求,对该机动车辆类型,或作为独立技术部件上市的正面保护系统类型将不再予以型式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安装了正面保护系统的新车辆和在市场上销售的所有新的正面保护系统均应符合指令要求。

  我国对于机动车正面保护系统也有一定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飞速发展,两地间的交通运输日趋方便,作为缓解铁路客运压力的主力,长途客运的发展方兴未艾,关注其他成员与此有关的技术法规,可以成为我们发展中的借鉴和参考。为此,我们注意到2004年3月22日丹麦道路安全与运输局推出部颁法令修订案。该修订案主要涉及3项内容:一是要求在长途汽车卧铺间安装横向安全分隔物。安全分隔物必须有足够的强力防止睡眠中的旅客在碰撞事故中向前滑倒。二是要求长途汽车安装旅客能看得到的显示车速的数字显示装置。三是要求新的长途汽车安装ESP(电子稳定程序)装置,该装置可减少侧滑和翻车事故。

  三、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有越来越多的新技术应用于机动车辆。这些新技术、新设备是否足够安全,也是成员在考虑的问题。如:出于节能的考虑,很多成员都在进行车用替代燃料的研究。2004年7月19日,美国交通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推出有关氢燃料电池(Hydrogen-powered fuel cell)及机动车辆用替代燃料安全研究的4年计划。要求从安全角度对氢燃料电池、氢燃料内燃机和以燃料电池为动力的机动车辆进行研究,并对该项燃料节约措施进行评估。同时美国寻求全球氢燃料车辆技术法规的国际协调,拟制订相关技术要求,以保证该类车辆与目前美国境内使用的其他车辆具有同等安全水平。

  为保护人身安全,我国也先后出台了系列相关规定。如:对机动车辆某些装置的3C认证要求。特别是2004年3月15日,我国就道路车辆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通报。该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国汽车制造商和其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外国汽车制造商,规定了汽车缺陷的定义、缺陷汽车的管理范围、汽车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的工作程序。该管理规定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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