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息产业厅、教育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近日联合发文,公布了《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批企业通过认定。
《办法》规定,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和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软件产品则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广东省目前有两家经国家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和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截至今年5月底,广东省已认定的软件企业共343家,登记的软件产品822个。
经认定并经税务部门会签后,广东省的软件企业除可按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出口等优惠政策;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外,还可享受广东的地方优惠,包括:员工工资和培训费用计入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新办的软件企业享受从盈利年度起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经登记的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即自登记之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广东软件产业发展主要集中在电信、金融、政府信息化和数字电子产品的专用软件开发等领域。全省软件产业主要集中在广州、深圳、珠海等地,从事软件及软件相关服务企业总数达1400多家,2000年软件及软件服务收入近8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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