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3.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
合理的价格机制是引导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关键,它为市场主体提供准确的信息,引导他们向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和商业化。根据我国电价改革的实际情况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要求,并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实行分类上网电价制度,即按照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不同的技术类型和成本水平,确定不同的上网电价。
按照定价原则,上网电价水平实际上是根据各地区平均发电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来确定的。这一价格机制将使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者获得相对稳定和合理的回报,引导他们向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投资,从而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和商业化。为此,《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总体来看,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要高出常规能源上网平均电价,其中的差额部分需要在销售电价中分摊。为此,《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由全体电力消费者分担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额外费用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据有关部门专家测算,按照我国可再生能源规划目标,单位销售电价附加的费用是很低的,社会完全可以承受。同时,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规模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会不断降低,在单位销售电价中附加的费用将逐步缩小。
4.财政税收鼓励措施
考虑到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投资成本比较高,为加快技术开发和市场形成,尚需要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可再生能源法》分别就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财政贴息贷款,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提供税收优惠等扶持措施作了规定。
《可再生能源法》作为在全国适用的法律,为兼顾各地的不同情况,有些方面比较原则,其有效实施有赖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适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发展规划。
随着《可再生能源法》的通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抓紧研究起草有关的配套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努力在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施行之日起发布施行。各地方也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起草原则:
国家责任和全社会支持相结合;
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
当前需求和长远发展相结合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虽然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发展速度和水平还远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也落后于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其中主要问题是: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发展目标和规划;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现行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弱;研究开发能力不强,制造技术水平较低,尚未形成规模化的产业体系;开发利用成本相对较高,缺乏市场竞争力。
在这种情况下,要使我国可再生能源获得较大规模的商业化发展,就需要制定具有权威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规划,依法明确各类主体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价格、投资、税收、财政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制度,以有效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市场需求,增强开发利用者的市场信心。
当前,我国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具备诸多有利条件。我国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领域已经具备一定的技术、产业基础以及初步的市场化发展条件。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为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一些地方还制定了有关的政府规章,这些文件一方面支持了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在《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以及有关企业,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干部群众,对发展可再生能源和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给予了肯定和支持。因此,根据实际,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可再生能源法》的起草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国家责任和全社会支持相结合。世界上许多国家均把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作为解决未来能源安全的重要战略途径。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看,只有明确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公共责任,并相应规定公众的有关义务,才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入大规模的商业化阶段,使之能与常规能源开展竞争。
二是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现阶段,政府仍然是举足轻重的推动力量。政府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运行、促进市场发展等,为可再生能源同常规能源竞争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和激励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中来。
三是当前需求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一方面是解决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缺乏电力等现代能源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开发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液体燃料等新兴技术,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成长,改善我国能源结构,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长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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