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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概念及其认定
作者:江山     来源:国际商报     日期:2007/10/9 9:3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之所以在总则中予以规定,是因为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在识别竞争者、确定因果关系和决定市场影响上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而反垄断法中对于经营者集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和垄断协议的规制中的分析进程的第一步就是界定相关市场。

  一般来讲,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认定可以从相关产品市场的认定和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两个方面来做出。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时间性在相关市场认定中的重要性。

  第一,相关产品市场是根据产品特性、价格及用途,而被消费者视为可互换或可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和/或服务。在实践中,根据产品特性、价格及用途来进行是否可替代的判断是最为直观的指标。比如说,玻璃及塑料容器之间,一般从产品的特性和用途上来看是可以互相替代的,而玻璃、塑料容器与金属容器之间,由于前者不能够直接用于烹饪,玻璃重且易碎,塑料不够坚硬等原因,往往是不能互相替代的。而在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这一层面,主要是指影响消费者需求的主观因素。例如,即使前述玻璃和塑料容器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可替代性,由于消费者往往不易改变其消费习惯,则应认定为分属不同的产品市场。

  由上可知,对于相关产品市场认定的考量因素往往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而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则逐渐将判断标准客观化。以美国为例,在反托拉斯法发展的早期,基于当时经济学理论对产品间关系的认识不足,政策当局多限于对同一种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关系进行调整。后来,最高法院在1956年著名的杜邦公司案中确立了通过“评价贸易中的需求交叉弹性”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方法。自此直至70年代末,分析需求交叉弹性一直是界定相关市场最主要的方法,包括BrownShoe案和IBM案等著名案件中都运用了该方法。包括这种方法能够被广泛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往往可以凭借直觉粗略地判断需求交叉弹性的大小。其缺陷在于,当涉及相当大数目的差别产品时,很难确定替代产品链条上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基于此,由1982年合并指南采用并经过1984和1992年两次修改之后的相关市场的定义是:“一个市场是指这样的一种或一组产品以及一个地理区域,假设存在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是目前和将来这个区域内这些产品的唯一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其价格不受价格管制,且所有其他产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这个企业可能至少施加一个‘小而显著的非暂时性’的价格上升(SSNIP)。”运用SSNIP标准的检验步骤是,首先从目标企业的产品开始,假设生产这种产品的企业是一个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完全垄断者,当其实施一个“小而显著的非暂时性”的价格上升时,如果由于这一价格上升造成的销售减少足以使这一上升无利可图,则就需要把产品的下一个次优替代品添加进来,假设由一个完全垄断者生产这两种产品,然后重复以上过程。而所谓的相关产品市场就是能够通过这一检验的最小产品组合。

  实践中,在界定产品市场的证据上,首先是对产品用途和特征的分析,将其调查范围限制在可能的替代品。而在评价两种产品的替代性时,主要考察的是近期的替代证据、消费者和竞争者的观点、消费者的偏好、需求转向潜在的替代产品所面临的市场壁垒和成本等问题。

  第二,相关地域市场是所设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供求活动的区地区,该地区的竞争条件是充分同质的,并与相邻地区的竞争条件明显不同,因而能将其与相邻地区区分开来。相关市场的范围可以是某个地区,可以是整个国家,也可以是如欧共体之类的共同市场,甚至可以是全球市场。独立地域市场的构成,主要是要求该市场上竞争条件具有同质性且该地域与相邻地区在竞争条件上有明显差异。一般而言,地域市场范围的主要考量因素包括运输成本、产品性质、价格和消费者购买习惯和法律或管制壁垒上的原因。比如说,水泥、砂石等运输成本占产品价格比重较高的产品,地域市场范围较小。而诸如蔬菜、食品等生活用品的购买,基于消费者购买习惯和方便的考量,一般地域市场也较小。另外,由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限制,地域市场的范围同行不超过国界,只有在那些实施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或经济联盟的区域则可能视法律壁垒的存在程度以超过国界的范围来界定地域市场。

  同样,对于相关地域市场认定也存在一个逐渐将判断标准客观化的过程。传统的界定方法是对不同区域的价格和价格变化进行定性分析。如果这种联系是密切的,则说明这些领域应属于同一个地理市场。通常情况下,当一个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并且运输成本占的比重不大的时候,可以认定地域市场为全国市场。当一个企业和它的竞争者仅仅在一个有限的地域进行销售,且它们的消费者不能很容易的获得外部的销售资源的时候,一般的规则是将该特定的市场界定为地域市场,并且仅仅只包括在那个市场中的销售。其中,运输壁垒也是另外一个区隔地域市场的重要基础。然而,传统方式可能导致的不确定性和非单一性也使得相关地理市场中引入了SSNIP检验。基本的步骤是,首先以目标企业所在地为起点,假设在这个区域内生产相关产品的是一个完全垄断企业,当其施加一个“小而非暂时性”的价格上升时,如果这个区域内销售的减少使得这一价格上升无利可图,则就把下一个邻近领域添加进来,然后重复以上过程。而所谓的相关地域市场就是能够通过这一检验的最小地域组合。因此,相关地域市场的理解可以概括为是最窄的的、足以使来自邻近区域的产品无法对相关产品市场内的产品构成实质性的竞争的市场。

  实践中,在界定地域市场的证据上,主要考察的是以往订货转向其他地区的证据、基本的需求特征、消费者和竞争者的观点、当前购买活动的地域格局、贸易流动/运输形式、转而从位于其他地区的企业订货的壁垒和转移成本等。

  第三,相关市场的时间性是指某些产品因有季节性、时尚性、产品周期或者多位技术发展所左右,其相关市场只是暂时存在。在反垄断法关于相关市场的理论论述中,时间性因素是和产品、地域相并列的三要素之一。在中国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的界定中,“在一定时期内”这一表述也意味着时间因素在相关市场分析中的重要性。而在实践中,一般更多还是把由产品和地域形成的市场看作一个静止的统一体,时间因素的适用场合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诉讼的时间往往比大多数产品的相关市场的存续时间要短得多。但是,时间性的因素在相关市场中仍然是不可忽视的,例如,就季节性而言,在欧共体发生的UnitedBrand案中,在相关市场的分析当中,香蕉的季节性不强也构成了与其他水果的不同之处,也是其形成独立市场的原因之一。欧洲法院对70年代初的石油危机时期也认为为构成一个明确的时间市场。而时尚性的例子,则在不同的年代所流行的服装、首饰等物品上表现得较为明显。就产品的商业周期而言,如新闻报纸的时效性等就是很好的例子。就技术发展而言,在知识产权许可当中技术市场的存在是以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有效期为限的,一旦有效期满,技术进入公有领域,就不再构成技术市场。

  除此之外,时间与市场进入障碍、潜在竞争存在重要的关联。所谓潜在竞争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不参与市场竞争,而当某种产品或其他的产品价格上升时,便进入该市场参与竞争,一是原来不生产某种产品的厂商在该产品价格上升时调整生产参与供应某种产品,导致价格的回落;二是原来不在特定地域销售的厂商当该地域的价格上升时参与该地销售,导致该地既有销售产品的价格回落。在评估潜在竞争的时候,时间性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一个企业进入某一市场的时间段过长,说明市场进入障碍过高,已经不能够形成有效的潜在竞争,从而不应该将其纳入相关市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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