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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性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9/336/E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1/19 9:16:57
 

附录Ⅰ  EC合格声明和CE合格标志

1 EC合格声明
    EC合格声明中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对其所涉及的器械的描述;
    ——声明合格所依据的规范的编号,适当时,为保证器械符合本指令条款而对各国实施的措施的参照;
    ——经授权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人及其身份;
    ——适当时,指定机构颁发的EC型式检验证书的编号。

2 CE合格标志
    ——CE合格标志应由首字母‘CE’组成,形式如下:

    ——如果缩小或放大CE标志,必须遵守图中规定的比例;
    ——如果器械在其他方面必须执行其他的指令,还规定加贴CE合格标志,后者应表明该器械也被推定为符合其他指令;
    ——但是,如果这些指令中有一个或几个允许制造商在过渡阶段选择其使用何种方案,则CE标志应表明只符合制造商采用的指令。在这种情况下,在指令(已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公布)所要求的文件、通告或说明书中必须给出所用指令的细节,并随附于这种器械;
    ——CE标志各个部分的垂直尺寸必须基本相同,不得小于5mm。

附录Ⅱ  评定指定机构的准则

    各成员国指定的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最低条件:
    ——有称职的人员、必要的手段和设备。
    ——人员有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
    ——在按本指令规定进行测试、起草报告、签发证书和履行验证职责时,同所涉及产品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或同各行业、集团、或个人有关系的职员和技术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
    ——人员保守职业秘密。
    ——取得民事责任保险,除非此责任根据国家法律由国家投保。
    各成员国主管当局应定期验证是否满足上述第1项和第2项条件。

附录Ⅲ 主要保护要求的解释性清单

    器械产生的最大电磁干扰不得妨碍下列器械的使用:
    (a) 家用无线电和电视接收机;
    (b) 工业制造设备;
    (c) 移动无线电设备;
    (d) 移动无线电通讯和商用无线电话设备;
    (e) 医疗和科学器材;
    (f) 信息技术设备;
    (g) 家用电器和家用电子设备;
    (h) 航空和航海无线电器材;
    (i) 电化教学设备;
    (j) 电信网络和器材;
    (k) 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广播发射机;
    (l) 电灯和荧光灯。
    器械,尤其是上述(a)~(e)项所述器械的结构,应使其在通常的电磁兼容性环境中,具有充分的抗电磁干扰水平。在这种环境下,根据符合本指令第7条规定标准的器械所产生的干扰水平,上述器械工作时其操作不得受到妨碍。
    在器械所附的说明书中必须包括能使器械按其预定用途使用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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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对各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性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9/336/EEC指令进行.. (2005年1月19日 9: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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