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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整治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责任制试行办法》开始在全国实行
来源:     日期:2005/1/7 15:56:20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区域性生产假冒伪劣化肥产品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问题,从今年1月1日开始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施行 《落实整治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责任制试行办法》。

    针对部分区域在一定时间内,同一地区反复、多发、成规模地出现生产假冒伪劣化肥或质量严重不合格化肥等行为的问题。该办法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坚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坚持以落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打假责任制为根本措施。通过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化肥生产质量监管制度和防范发生区域性质量问题预警机制。在2至3年时间内,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推动中小企业优化整合,调整结构,创立一批优质化肥产品品牌生产企业群体,形成一批优质化肥生产基地。按照“打击、疏导、帮扶、规范”的方针,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制时,要摸清辖区内化肥生产企业的数量、生产规模、质量状况及动态消长等底数,建立生产源头的信息数据库或企业质量档案。发现本行政区发生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向该地人民政府提出整治建议。质量技监部门要负责起草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制定并落实整治措施,细化整治责任,报当地政府发布实施。

    在查处辖区内化肥生产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质量等违法行为时,对难以解决的问题或跨地区案件、大要案等,及时报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协调解决;对违法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企业或窝点,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予以取缔的建议,同时将这些企业或窝点的名称、地址及其法人代表、业主等纳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要加强与其他地区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交流,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共享机制。查处案件管辖涉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及时通报或移送;重大案件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发现假冒伪劣化肥产品已经销往其他地区的,要向本地和其他地区有关执法部门通报。建立方便人民群众的举报工作方式,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查实的案件按规定兑现奖励。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复混肥和磷肥产品,要严格申办审查程序,加强年检,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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